- 西安POS机:现阶段我国跨境支付市场特征
- 发布时间:2022/6/20 19:42:19
- 1.跨境支付业务的政府管制
跨境支付业务的政府管制主要包括资格管制和业务管制。资格管制构成了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主要包含两方面含义,即政府垄断和政府授予垄断。政府垄断是指政府实行专卖制度,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政府授予垄断则是指政府将市场的垄断权力授予某个或者一些企业。目前我国跨境支付业务市场具有较强的行政垄断性,其具化形式为政府授予垄断,即政府将跨境支付业务的经营权授予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
在政府授予垄断下,我国境内被允许进入国际收支经常项下的跨境支付业务市场的组织或机构先后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我国跨境支付业务市场化的发展初期,跨境支付过程中涉及的币种主要是外币,因此,政府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资格管制主要通过是否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方式实现。如1990年颁布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1992年颁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1997年修订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都对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伴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以及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我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开展外汇业务的资格管制力度不断降低,但同时依然实行业务“申请-审批”制,并未实现外汇业务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自由进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进入外汇经营市场时依然需要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现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重点对商业银行开展外汇结售汇业务的资格进行管理。
政府对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行为管制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业务指导文件构成,其业务管制涵盖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边境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抽样调查制度等各个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务指导文件多达上百项。
政府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的资格管制和行为管制,具体的政策文件为2010年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颁布的《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现已废止)和2019年颁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最新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不仅要求支付机构在开展外汇业务中需要具备相关支付业务合法资质,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登记,同时也对支付机构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合作银行、客户信息管理等具体的业务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在具备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基础上还需要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2.跨境支付市场的服务商群组
由于在业务范围、业务办理能力以及跨境支付网络方面存在差异,我国跨境支付市场存在着商业银行服务商群组和支付机构服务商群组。
(1)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商业银行群组
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商业银行厂商群组可以划分为五个其中,群组一中所包含的商业银行为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这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时间最长,业务规模体量最大、营业网点最多,同时也代表了国内国际结算业务办理能力的最高水平;群组二所包含的商业银行为全国股份制银行、大型城商行,这些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特征是具有较为先进的业务办理能力,营业网点众多,业务种类较为齐全;
群组三所包含的商业银行有中小型城商行、大型农商商行以及民营银行,这些银行在我国境内一般被归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其国际结算业务主要面向于中小城市的国际贸易,整体业务规模量较小,且业务种类相对较少;群组四所包含的商业银行有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些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主要面向于农村地区,为乡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业务规模量小,国际结算业务的办理能力较低,在为用户办理跨境支付业务时经常要通过与国内其他大型银行合作才能完成;群组五所包含的商银行为港澳台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其在面向特定国家或的国际结算业务中具有较大优势。
商业银行跨境支付业务市场中,不同群组提供的产品具有较大差异化,其差异化主要体现于跨境支付业务产品丰富度、业务办理能力以及代理行网络覆盖范围等方面。然而进一步地分析群组内部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可以发现,群组内部不同的商业银行之间的产品则具有趋同化。
(2)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市场的服务商群组
梳理2013年—2019年,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试点时期的支付机构业务实践,可以将已经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划分为五个群组。其中,群组一中所包含的支付机构为支付宝和财付通。支付宝和财富通作为我国巨型互联网支付机构,早在2007年和2009年就已经开始跨境支付业务相关探索,在2013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开展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之后,也获得相应的业务牌照。二者基于电商生态体系和社交生态体系积累了规模庞大的用户群体,其进入到跨境支付市场中的时间较早,业务体系成熟度较高。
群组二中所包含的支付机构为中国银联及其下属的银联商务。其中,银联商务是中国银联旗下的子公司。中国银联作为我国境内银行卡清算公司,其发卡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中国银联开展的跨境支付业务,基于其自身几乎可以覆盖全球的银行卡清算体系。为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也主要未基于银行卡的跨境支付业务。近年来,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中国银联逐渐进入到跨境电子商务的竞争中,并推出了跨境电商B2B业务。
群组三中的支付机构为网银在线、网易宝有限公司、易付、贝付科技。这些支付机构是我国大型电商平台企业旗下的支付机构,主要为其所属电商平台提供跨境电子商务的支付与结算服务。群组四包含海南新生等20家中小型支付机构。此群组中的支付机构因缺乏用户基础,资金规模和技术开发能力有限,难以与头部群组的支付机构以及国内大型电商平台旗下支付机构展开竞争。因此,其业务多为面向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商户,并为用户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同时此群组之中的竞争也尤为激烈。群组五中的支付机构为拉卡拉。国内知名的POS机提供商,并以“线上+线下”、“软件+硬件”的形式提供跨境支付业务。
3.跨境支付市场的市场势力
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市场势力主要表现为特定类别的跨境支付服务商影响市场价格、业务模式的能力。我国跨境支付市场中的厂商势力呈现出多层次复合化等特征。属于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相比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机构具有更强的市场影响力。相比于支付机构,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跨镜支付业务整体处于成熟期,不仅为个人或企事业单位提供汇款和国际结算服务,也为支付机构提供资金的代理清算与结算、跨境支付备付金托管、资金的汇兑服务。因此,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水平以及发展质量直接影响到了我国跨境支付业务市场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进而,在整个跨境支付业务市场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
在商业银行跨境支付业务市场中,群组一中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市场势力。其市场势力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成熟度高,业务经营理念先进,业务品种丰富,跨境支付业务效率高。相比于其他群组中的商业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跨境支付业务服务类型丰富,并积极面向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定制化的跨境支付服务;在跨境支付风险管理方面,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在长期业务经营过程中,探索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风险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代理用户的资金跨境转移的风险,也可以有效降低其自身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损失。
第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积极增加跨境金融基础设施投入,建成了覆盖全球的跨境支付网络体系。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不断开展跨境支付体系硬件系统建设和软件系统建设,先后加入了全球银行同业金融通讯协会,并借助该协会提供的SWIFT系统实现了跨境金融业务的全球通讯,大大提升了跨境支付业务的运作效率和覆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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